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22号                    201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是实现征退税工作衔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准确及时采集信息对保障国家退税款安全的重要意义及误采集信息对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的影响,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二、为保证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采集质量和效率,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一级采集。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快建立完善从税务系统内部相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税务系统内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一级采集。国家税务总局将与相关部委协调建立各自管理业务的有关信息共享机制,商请相关部委建立或完善有关信息采集、上报的电子化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实现有关信息自下而上自动或定期上报汇总功能,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实现税务系统外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一级采集。

  三、国家税务总局在提取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的电子化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完善前,采取从现有相关税收管理系统中提取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方式,按照《办法》规定对提取的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进行分类并分别确定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的关注级别,分批下发各地。新下发的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后替换目前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关注信息。

今后每次国家税务总局追加下发的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要在三个工作日内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更新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

  四、各地税务机关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发现本地税收管理系统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录入相关信息及录入信息错误的情况,要及时反馈给信息录入责任部门, 及时进行数据维护,并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按照各系统有关工作要求,做好系统的数据维护工作,确保国家税务总局从税收管理系统中提取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

  五、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是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为准确核实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及出口货物在国内纳税等情况的真实性而设置的。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关注信息生成的审核疑点提示加强审核,并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

  六、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七、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通报各地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工作情况。

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为准确核实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及出口货物在国内纳税等情况的真实性而设置的有关信息。包括税务系统内部及海关、质检、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公安、财政、商务等外部有关信息。

第三条  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按照关注级别依次分为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税务系统内部及外部提供涉嫌骗税线索关注信息,一般关注信息。
(一)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有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信息,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信息,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信息是指经各级税务机关检查确定为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导致少缴增值税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及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涉及虚假报关、报验、违反出口收入管理规定等问题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出口企业信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即征即退(不含民政福利企业)、超税负返还等和享受财政部门先征后返政策并经各级税务机关检查确定为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导致少缴增值税的出口企业信息;税务机关已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违法违规责任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注册的其他出口企业信息(包括税务机关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身份注册的其他出口企业信息、多次短期内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身份注册的其他出口企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