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甲、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式样见附件6)。
  卷烟计税价格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甲、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第二十四条 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但因核定丙类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导致丙类卷烟的征税类别发生变化的,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了计税价格的甲、乙类卷烟,在新的核价通知下达之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原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待新的核价通知下达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于每年3月1日正式下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新的计税价格执行时间为当年3月1日起至次年2月28日止(闰年顺延到2月29日)。计税价格一经确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在执行期限1年内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补充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及说明。
  2.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及说明。
  3.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及说明。
  4.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及说明。
  5.甲、乙类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及说明。
  6.甲、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及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