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税[2012]75号             2012.9.27

财税[2013]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89号建议的答复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三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条款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政策解读——

财税[2012]75号文件的现时意义 <haihan235>
 

财税[2012]75号解读:肉蛋加工企业设立商贸公司享受税收优惠 <张海全 王富军>
 

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遭遇执行难题 <沈永潮 方文焕 沈永卫>
 

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探讨 <叶全华>

相关法规——

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货便函[2013]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认真落实鲜活肉蛋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