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请示总局,《通知》第三条中“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应为“第二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
二、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向省局反馈。
国税函[2009]601号文之“受益所有人”解读——
国税函[2009]601号文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601号文进一步提到,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