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七、培训组织
  财政部会计司牵头负责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组织实施,核定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指导和考核国家会计学院的教学教务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会计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的组织工作,拟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学员按要求参加培训,实施对学员的培训考核,并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
  国家会计学院负责教学组织、课程开发、聘请教师及教务管理等工作。
  每期培训班招生通知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分别与国家会计学院联合印发。

  八、培训名额及计划
  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年度培训名额分配方案及培训计划由财政部会计司统筹予以核定。其中,培训名额分配主要依据各省级财政部门及中央有关主管单位会计管理部门上报的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数量、获得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数量、各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等指标确定。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核定的培训名额,于每年6月底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次年培训计划(附表2),具体包括计划培训批次、计划培训人数、拟培训的地点、截至上年年底会计从业人员数量、获得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数量、截至上年年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培训组织方案及保障措施等信息;并于当年12月底前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当年培训计划完成情况(附表3),具体包括本年下达数、完成批次、完成培训人数、培训地点、本级财政配套经费安排情况等信息。财政部会计司将根据各单位培训计划完成情况、三家国家会计学院年培训承受能力及上年度培训工作实施情况,下达下一年度培训名额分配实际执行方案。
  其中,2013年的培训计划应于2013年4月20日前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分配方案见附表1)。

  九、配套措施
  (一)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畴。参训会计人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的,视同完成培训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按照合理分担、突出重点的原则,财政部给予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适当补助。其中,培训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总会计师,每人每次补助8000元;培训其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每人每次补助3000元。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可参照财政部标准在原经费渠道中予以适当补助。
  国家会计学院可在统筹考虑财政补助和培训实际运行成本的基础上,按规定向学员收取适当的食宿及培训费用。所收取的住宿费、培训费由学员所在单位负担;伙食费由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贴。
  
  附件下载: zip 文件 
      1. 2013年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分配方案
  2.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年度培训计划申报表
  3.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年度培训完成情况申报表
  4.2013年度国家会计学院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