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2009]603号 2009-10-27
“市政建设配套费”能否列入契税计税价格?<杨升军>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相关政策——财税[2012]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