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五)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于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六)小型熔炼设备(如*、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七)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八)电生理设备。

提 示——依据财税[2011]88号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1.1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