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
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86号 2009-10-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申请程序。自2010年起,内、外资企业申领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实行统一申报。凡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报送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9年11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附件: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
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4、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以上;
5、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6、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409万吨。
三、分配依据
(一)申请企业前二年的海关进口实绩;
(二)企业申请数量、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
(三)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审核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品种和数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2、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产权证明文件中任意一项(复印件),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的批件或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对与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所有者签订使用权协议的企业,须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所有者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和使用权协议的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3、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产权证明文件中任意一项(复印件),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储罐或油库的批件或验收合格文件;对与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签订使用权协议的企业,须提供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的上述文件(复印件)和使用权协议的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第2、3项产权证明文件、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证明文件中需体现码头、油库的规模。如果不能体现需由地市级(或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出具规模证明。
4、2009年获得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企业的完成情况以海关统计为准,企业须提供包括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进口外汇核销单复印件等证明进口实绩的材料;通过代理完成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须提供代理进口协议,进口合同、报关单复印件或资金支付证明或服务业发票或进口增值税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