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科发火[2008]362号                 2008-07-08

国科火字[2011]123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2]1220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税屋提示——依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下载: rar 文件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财税[2015]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和税收优惠期的衔接

争议国税函203号文           国税函203号文的杀伤力从何而来?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指引

哪些税收优惠项目可能被抽查——高新技术企业篇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管理风险有哪些? <华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