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45.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业规模达到10万家以上。(科技部负责)

  46.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十五)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47.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十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48.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等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参加)

  四、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
  (十七)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
  49.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参加)

  50.研究创新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办展机制,促进在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等方面取得突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负责)

  51.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参加)

  52.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产品标准的培训。(商务部、质检总局负责)

  (十八)改善通关服务。
  53.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24小时预约通关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便利通关措施。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进出口企业享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物流通关成本。(海关总署牵头,商务部、质检总局参加)

  (十九)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
  54.进一步落实好促进小型微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相关措施,允许联网企业“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缩短企业办理时间。(海关总署负责)

  (二十)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
  55.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将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企业等全部纳入保税监管范围。(海关总署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

  五、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一)支持管理创新。
  56.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负责)

  57.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财政部牵头)

  58.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59.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进口国标准。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制定先进企业联盟标准,带动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质量保证能力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充分发挥国家质检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辐射支撑作用,加快质量检验检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