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2012年09月04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贯彻执行,我们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省市纳税申报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公告》,营改增试点启动后,将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不改主表格式,通过重新设计、调整或增加附表的方式,实现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不影响地方收入。

2、按销项税额比例划分应纳税额的方法,实现会统部门的税款分别开票、分别入库需要。
3、调整的内容充分满足营改增业务申报的实际需要。

试点地区原有和新增的增值税纳税人均按本公告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未实施试点地区的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仍按总局2011年第66号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