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7]101号 2007-07-2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