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法督察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 执法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的合法性;
(四)外部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五)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六)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实施执法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
第十五条 执法督察可以通过全面执法督察、重点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等形式开展。
第十六条 全面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广泛、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重点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某些重点方面、重点环节、重点行业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某项特定内容涉及到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案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特定税收执法事项,以及通过信访、举报、媒体等途径反映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所涉及到的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执法数据进行分析、筛选、监控和提示,为各种形式的执法督察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