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15号                     2006.9.26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规定,现就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所附名单的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允许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抓紧落实上述从事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纳税人200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增值税抵、退税。

三、自2006年起,对纳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  由省级财政和税务部门直接进行审核和认定,不再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军品、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