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法规、监察、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监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工作要*、细致,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检查方法,增强检查的科学性、实效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进一步研究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如实向税务总局上报情况。上报情况的时间要求是:执法检查及执法监察工作报告、报表应于2009年1月底以前分别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和监察局)报送。报告形式应包括纸质正式公文和上传电子公文两种,不具备电子公文条件的单位除了上报纸制公文外请将工作报告和报表的电子版分别上传到总局FTP的"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2008执法检查"文件夹和"监察局/监督检查室/2008执法监察"文件夹中。各地上报情况务必根据工作要求,对所报内容认真校对、如实核对、严格比对,避免出现错字、错数、前后矛盾、违反逻辑常识等问题。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文件的质量、时间、差误等情况进行通报。
六、考核评比
税务总局将制定税收执法检查(监察)考核办法,根据各地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检查得力、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工作不积极、上报不实、整改不力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考核项目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组织情况、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结果上报情况等。
附件:1. 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 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3.2008年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