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131号 2006-09-15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