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年第23号                 2011.10.13 

  为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规范银行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 业务办理
  第五条 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九条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可以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