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二)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经查实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违规分配资产或利润、偷税、骗税或者将免税进口物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行为的,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政策——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63号
财关税[2015]23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