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执行死刑、再缓期一年、减刑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3年7月22日
〔63〕法研字第93号
高检发〔63〕24号
〔63〕公发(厅)523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死缓罪犯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处理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且该批复的部分内容与相关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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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再犯罪的刑期执行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3年7月26日
〔63〕法研字第101号
高检法发〔63〕25号
〔63〕公发(劳)538号
刑法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新罪如何确定刑罚的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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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过去对劳改犯再犯罪判处的刑期超过二十年是否改判的联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