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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五、
国税发[2008]28号
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跨省新成立的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
备 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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