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跨省新成立的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备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