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的通知
国税办发[2012]54号 2012.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有关要求,使广大税务干部准确掌握和熟练运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提高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水平,税务总局决定集中开展《准则》学习培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准则》培训的重要意义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准则》是规范小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实施《准则》,有利于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开展《准则》培训,对于促进税务机关引导小企业按照《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把握小企业经营状况,及时调整征收方式,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提高完善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依法准确组织税收收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税务干部岗位综合素质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准则》和开展相关培训的重大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好、贯彻好《准则》。
二、培训对象、内容与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中凡有按照《准则》进行财务核算的小企业纳税人,其所有相关税务人员均为培训对象,重点是纳税评估、税收征管、办税厅、税务稽查等岗位基层一线人员。
以《准则》为基本内容,以税务总局组织编写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必读》为辅导教材,结合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工作需要,重点抓好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核算与涉税处理,财务报表分析等内容的培训。
要通过学习培训,使相关人员全面把握实施《准则》的基本内容与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准则》的规定、会计核算方法,熟知相关核算变化对税收的影响,并能运用到日常税收管理与纳税服务工作中,做到熟练掌握条文内容、准确把握基本要求、恰当用于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税收征管能力。
三、分级负责,扎实做好《准则》培训工作
要按照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全面开展《准则》培训。基层一线干部的培训,主要由所在单位负责,上级部门主要负责规划指导、统筹推进和兼职教师“小先生”等培训。
税务总局在推进开展《准则》培训中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根据《准则》,组织编写《小企业会计准则必读》辅导教材,为各单位组织培训学习提供参考教材支持;二是组织举办《准则》基层兼职教师培训班和《准则》业务骨干示范培训班,为各地开展《准则》培训提供师资支持和教学示范;三是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税务总局视频会议系统开展《准则》系列专题讲座,对有关重点内容进行辅导;四是组织编制《准则》网络课件、练习与自测试题,供税务干部网络学习、练习与自我测试;五是结合年度培训工作考评,在2012年底以抽考形式对各地《准则》培训情况和质量进行抽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制定《准则》培训工作方案,明确内容,细化任务,完善措施,突出重点,抓好落实。一要结合本地区干部队伍实际,注重培训需求调研,不断改进和完善培训方案。二要优化师资配备,整合教学资源,充分发挥本单位师资、业务骨干,特别是参加过税务总局《准则》师资培训人员的作用,积极开发完善培训项目,抓紧组织实施培训。三要紧扣《准则》内容开展培训,把会计原理与条文讲解结合起来,与有关税法规定结合起来,与本单位管理的小企业实际需求结合起来,编制相关的培训教学资料,以供税务干部培训学习使用。四要注重培训质量,精心组织《准则》学习达标工作,推动重点培训对象牢固掌握《准则》基本内容和涉税事项处理办法。五要创新、完善培训形式,在有计划地做好脱产集中培训项目的同时,倡导在岗自学、网络学习和互讲互学,认真研究促进干部在岗学习的方法和机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切实有效推动税务干部的在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