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8、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中央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并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中央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商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3.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 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第十五条 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