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8号 2006-08-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现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总局。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二条 税务机关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受理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
(二) 对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三) 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 根据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
(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第三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一) 《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第四条 纳税人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如纳税人由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发生税务登记号变更时,应同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