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七)深化海关通关制度改革。
推动建立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
处置为基础的通关作业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高资信民营企业的货物办理快速验放手续。*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建设,研究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调整海关相关作业制度和作业流程,推动监管证件联网核查,逐步建立起口岸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启动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

三、简化和规范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
(八)健全境外投资法规制度。
根据境外投资形势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领域专门法规,完善现行有关境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规章,加强部门规章的统筹与协调,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继续扩大人民币在企业境外投资中的使用。

(九)简化和改善境外投资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发展新情况、新形势,简化审核程序,进一步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

(十)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
采取综合措施提升境外投资外汇汇出便利化水平。取消境外放款购付汇核准,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实行境外直接投资中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分类登记,为民营企业债权投资资金回流提供方便。
为便于民营企业的境外关联公司获得融资,在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与担保当事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境内个人为该笔担保项下债务提供共同担保。

四、全面做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保障
(十一)提升经济外交服务水平。
加强外交工作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和保障,积极利用多双边高层交往和对话磋商机制,创造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有利的政治环境。驻外机构要加强与国内主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加强对当地中资企业的信息服务、风险预警和领事保护,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境外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继续推进与有关国家的领事磋商和领事条约谈判,进一步商签便利企业人员往来的签证协定,促进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相关人员出入境便利化。

(十二)健全多双边投资保障机制。
充分发挥好目前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其他投资促进和保障协定作用,进一步扩大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范围,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合作营造稳定、透明的外部环境。
加强与有关重点国家的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建设,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和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民营企业应对海外反垄断审查和诉讼。

(十三)提高境外投资通关服务水平。
研究引入专业担保公司、机构参与提供海关税费担保,减轻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积极推广和优化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为民营企业提供准确、快捷、方便的税费网上缴纳和纳税期限内14 天的银行担保服务。继续加大出口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推广力度,使更多的民营企业享受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带来的便利。
全面推进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和检验检疫窗口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四)全面提升信息和中介等服务。
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和产业指引,帮助民营企业了解投资目标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和人文环境及相关政策。以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为依托,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强化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综合服务。
支持行业商(协)会积极发挥境外投资服务和促进作用。积极发挥境外中介机构作用,大力培育和支持国内中介机构。鼓励国内各类勘测、设计、施工、装备企业和认证认可机构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十五)引导民营企业实施商标国际化战略。
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品牌培育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加强对民营企业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指导、宣传和培训,引导民营企业增强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开展国际认证。建立健全海外商标维权机制,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统计工作,建立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