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直接相关的财政拨款收入是否征税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并获得政府支付的对价,这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纳税义务的规定,应该征收增值税。这种观点实际将公共机构支付给企业的财政拨款视为合同法的第三人给付。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是为了弥补相应亏损或者其他和增值税无关的目的,形式上虽然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相关,但是本质上弥补亏损等目的,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应征税增值税。
这个政策很值得品味,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