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税办发[2010]101号                                               2010.9.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要求,提高执行税收协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按照2010年全国国际税收工作会议的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包括2010年中涉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的以下情况:
 (一)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内部工作流程及岗责体系的情况。重点是落实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及相关审批权限划分和职责分工等方面的制度。

    (二)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处理审批案件的情况,包括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情况,对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符合性和相关性审核情况,执行审批过程的步骤和时效情况等。

    (三)主管税务机关监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包括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的信息收集、预警设置和异常处理等,重点是对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情况。

  (四)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的情况。

  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自2010年9月下旬启动,12月底结束。其中,10月底以前为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税务机关自查阶段,11月为上级税务机关(含省级和总局)抽查阶段,12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三、工作要求
  (一)在自查阶段,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税务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就本单位涉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的各部门、各环节以及相关案件处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整改计划。自查情况要反映在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年度总结中。

  (二)在抽查阶段,由税务总局或省税务机关组织专门检查组,赴抽查地实地检查。
  检查组可从异地抽调人员组成。
      抽查地应根据业务量、重要程度以及日常工作表现确定,其中被抽查的有权审批税务机关不得少于2个;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少于2个;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同时为主管税务机关的,全部抽查地不得少于3个。
      检查组在检查前应按照本次检查内容,根据抽查地特点,制定检查方案;在抽查中应点面结合,以点为主,注重执法操作运行过程,通过复核具体案件处理发现问题、解剖问题;在检查后应向被抽查的税务机关沟通检查情况,并及时向组织检查的税务总局或省税务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发现被抽查的税务机关存在需要整改问题的,还应向被抽查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整改建议。

      (三)各省税务机关应及时总结本单位管辖区域内开展本次执法检查的情况,在2011年1月底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专题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将汇总各地报告并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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