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19号                              2013-01-05

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科  技  部  部 长:万  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部长:苗  圩
财  政  部  部 长:谢旭人
国 土 资 源 部 部长:徐绍史
环 境 保 护 部 部长:周生贤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部长:姜伟新
交 通 运 输 部 部长:杨传堂
税 务 总 局  局 长:肖  捷
质 检 总 局  局 长:支树平
2013年1月5日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九条 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掌握本地区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储、装运的设施和装备以及产灰单位自行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粉煤灰的,用灰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