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税[2012]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