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消费税退(免)税的组织、监督,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对于发现并经查实的骗取退(免)税的行为,依法处罚,并取消退(免)消费税的资格。
后续文件——
财税[2013]2号 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