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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经请示上级局现在按国税函[2008]299号文执行。

答复单位: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科            答复时间: 2008-10-30 10:01:39

国税函[2008]299文件规定的期间费用是否能在预交所得税中扣除?

问题内容:
国税[2008]299文件规定的期间费用是否能在预交所得税中扣除?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所以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1月12日

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的理解

咨询内容:
关于国税发[2006]31号文与国税函[2008]299号文在的区别?具体:我公司系房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按售房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在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计算方法如下:
1、 按国税发[2006]31号文: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预售账款×10%-当期交纳的税金-当期期间费用)×33%
2、 按[2008]299号文:3、 ①当期预售房款应纳税额=当期预售账款×10%×25%②当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部分应纳税款=(经营收入-经营成本-经营税金-期间费用)×25%当期应纳税款=①+②
问题:
1、以上两个文件在企业遵照执行的过程中,是否是按以上的方法理解并计算当期应纳税款的。
2、在实际的理解中,是[2008]299号文,对企业的期间纳税负担加重了,因为其没有扣除当期期间费用。也即是其本质为按当期预售房款预征2.5%的企业所得税,完全改变了国税发[2006]31号文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也改变了新法的税负适当减轻的文件精神,该文件是否与新法精神相违背?

回复内容:
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是对国税发[2006]31号文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作出的新规定,并不违背新法精神,根据[2008]299号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税款的, 即: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预售房款收入*预计利润率*25%±(当期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收入的实际利润与其预计利润的差额)*25%。

回复部门:安徽宣城市地税局税政二科               答复时间:2008-05-05 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