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

  财建[2010]925号                   2010-1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决定将中央分成(收取)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集中资金统筹用于与地质和矿业有关的重大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是指中央分成(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财政部根据上一年度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实际入库数确定本年度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支出预算总额。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年终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四、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管理;
    (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三)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四)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七)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遗迹标本购置;
    (八)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
    (九)对承担中央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确定的与地质和矿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以上支出范围的预算管理按照各自现行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有关办法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调整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科目方面,删除1030204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和1030206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增设1030215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其下设01目“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02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和03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支出科目方面,删除2200117项“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的支出”和2200118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的支出”,增设2200120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

    六、地方分成(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可比照本通知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