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102号             2006-08-03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本文自2009年12月7日起全文失效。

2、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2-21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

四、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述“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1    木(竹)纤维板

  2    木(竹)刨花板

  3    细木工板

  4    活性炭

  5    栲胶

  6    水解酒精、炭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