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111号 2005-07-14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5年第一批47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及免税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猎豹 北京吉普 尼桑
CFA5022XZHCFA5033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N5021XZHEBG
合计 478 182 123 36 79 58
河北 10 3 3 0 3 1
山西 13 5 0 0 8 0
内蒙古 51 7 17 8 7 12
辽宁 5 0 1 2 2 0
吉林 18 7 5 2 2 2
黑龙江 17 8 5 0 4 0
江苏 21 14 4 0 1 2
浙江 22 10 4 0 6 2
安徽 1 1 0 0 0 0
福建 5 3 2 0 0 0
江西 6 4 0 0 1 1
山东 4 2 1 0 0 1
河南 15 6 1 0 8 0
湖北 5 2 0 0 3 0
湖南 7 2 0 4 1 0
广东 31 17 7 3 0 4
广西 46 25 5 5 4 7
四川 12 3 4 1 2 2
重庆 3 2 0 0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