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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42号  2009-03-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现就国税系统2009-2010年度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对《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见附件1)第一部分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较以前年度作了较大调整,分别对目录项目、适用范围和备注等方面进行了修定,各级国税局在采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移动存储设备、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计算机通用软件、网络设备、投影机、传真机、复印机和汽车(指轿车、面包车)等项目,2009-2010年继续实行协议供货。各级国税局采购国税系统协议供货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73号)和税务总局关于IT类协议供货、汽车类协议供货、办公用品类协议供货等有关规定执行,有效掌握规定中的二次竞价、二次竞标等方法,充分发挥价格竞争机制的作用,不断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其中:未标注适用范围的如“文印设备、照相机”等项目的采购,在税务总局未统一实施集中采购前,暂统一授权各省国税局依法实施集中采购;适用范围标注为“京内单位”(即强调执行中地域性)项目的采购,税务总局统一授权各省国税局依法组织集中采购。

为节省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各省国税局对上述项目的采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组织集中采购;但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工程),应当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附件3),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或由税务总局授权各省国税局组织采购。

(三)采购属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凡国税系统已经实行协议供货的,按照国税系统协议供货规定执行;国税系统没有实行协议供货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节能、环保的文件规定,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确定的产品范围内依法组织采购。

在执行过程中,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调整的,税务总局将及时转发相关文件并在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ctaxccgp..cn/swcg/)上公布,各级国税局可以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或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信息。

二、规范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见附件1)第二部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内容和要求,税务总局结合系统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附件2),各级国税局2009-2010年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各级国税局不得自行采购。如因税收业务或技术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采购的,各省国税局应统一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一式两份),经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授权后,由各省国税局依据批复意见办理采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