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