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1号     2009-03-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精神,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各地要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运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税源监控平台)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并汇总上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安装税源监控平台的准备工作

(一)各地应在2009年3月20日前准备好安装税源监控平台所需的服务器(最低配置和规格见附件)。如需购买新的服务器,采购费用从总局拨付的地方税税源监控专项经费中支出。

(二)做好税源监控平台与综合征管系统建立连接的准备工作。各地要做好与综合征管软件的开发或维护单位的协调工作,允许税源监控平台通过内部网络与综合征管系统建立连接。为保障数据安全,各地应要求安装服务单位出具《信息安全保证书》。  

二、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数据统计汇总工作 

2009年4月31日之前,各地要完成税源监控平台的安装工作,并运用税源监控平台进行数据分析,形成符合国税函〔2008〕321号文件要求的统计表3张,并通过税源监控平台将汇总统计表上传至总局。

三、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  

(一)税源监控平台软件由开发单位负责安装、调试和日常运行维护,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所需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等费用,由各地参照国税函〔2007〕95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从税务总局已拨付的地方税税源监控专项经费中支出。  

开发单位技术服务热线:010-88860099-230  

税源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网:http://130.9.1.237/

税源监控平台  

总局文件服务器:ftp://130.9.1.1/centre/

财产和行为税司/税源监控平台  

(二)税源监控平台的日常技术运行维护(包括:硬件设备检修、网络监控、系统性能监控等)和业务运行维护(包括:数据清洗、数据导入、数据比对等),由各地安排专门人员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 

税源监控平台安装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主管财产行为税工作的局领导要召集相关处室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限,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告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对不能按时完成安装税源监控平台工作的,应书面报告税务总局,说明情况或理由。

五、密切部门配合

各地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调机制,认真落实好安装工作方案,按时完成税源监控平台安装调试工作。

联系人:   

财产和行为税司 杨 鹏 010-63417787   陈文山 010-63417718   张凌霄 010-63417718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童咪娜 010-63417650 朱 斌 010-63417650  

信息中心 鲁 洋 010-63417691

附件:安装税源监控平台所需服务器最低配置和规格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附件 安装税源监控平台所需服务器最低配置和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