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工财字[2005]81号                2005.11.1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收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工会法》宣传力度,做好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收工作《工会法》明确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据此,工会经费委托各级税务部门代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60号文“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的收费项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请各级工会积极做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宣传工作,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收的工作。

二、工会经费专用收据的使用各级工会组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后续补充通知——

工财字[2006]59号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手续费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