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央公益性单位要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开捐赠票据,如实填写捐赠单位、开票日期、捐赠项目、实物(外币)种类、数量、金额等信息,加盖接受单位财务章及开票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如发现票据丢失,应立即在媒体上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报送财政部票据中心备案。

  四、妥善保管,确保捐赠票据管理安全
  中央公益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票据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捐赠票据等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中央公益性单位应当设置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台账,对领购的捐赠票据进行台账登记,实行规范化管理。其中:已实施电脑开票的单位,可以通过电脑自动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台账,并定期及时做好数据备份。

  中央公益性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捐赠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捐赠票据安全。

  中央公益性单位对已使用过的捐赠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要登记造册,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经财政部票据中心审查核准后,予以销毁。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公益性单位,可由其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提出票据核销申请,由财政部票据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捐赠票据的核销工作。

  中央公益性单位要做好捐赠票据的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五、落实责任,不断强化捐赠票据监督检查
  中央公益性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单位严格按照财综[2010]112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的行为。

  中央公益性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使用过的捐赠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捐赠协议、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对于违反财综[2010]112号文件规定领购、使用、管理捐赠票据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捐赠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略)
      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