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0]120号               2010-12-24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2]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2年12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四川、贵州、新疆、青海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第五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以及前四批名称发生变更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附件:
      1.第五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
  2.前四批名称发生变更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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