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95号 2006-06-30
湖南、河南省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总局依托税控器具,采用加密防伪技术开发了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并计划于近期在全国推广应用。为保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稳妥推行,总局决定自7月份开始在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国税和地税系统同时开展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成功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三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试点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全国下一步的推广应用。各试点单位应高度重视,要成立由分管局领导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为试点工作提供人力、财力和组织保障。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做好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准备工作,要做好试点单位内部相关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国税和地税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试点运行有关要求
(一)试点具体范围
1?地税机关:参加试点的省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总局的要求选择参加试点的征收机关和开票单位,原则上要求开票单位涵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和代开票税务机关三种类型,分别使用运输发票开票软件(企业自开版)、运输发票开票软件(中介机构代开版)、运输发票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
2?国税机关:参加试点的全省(市)范围内的国税机关均应做好试点准备。
(二)试点时间安排
试点时间为:7月1日至8月10日。参加试点的国税、地税机关应在7月10日前做好系统环境、开票单位环境、开票单位培训、系统安装以及税控盘发行发售等准备工作,保证试点开票单位从7月11日起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国税局从7月21日起开始对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进行扫描认证。考虑到接口开发和调试的时间问题,各地应首先保证后台税控管理系统能够实现税控盘初始化和电子发票发售功能,保证7月11日能开具发票,征管软件和后台税控管理系统的票表比对接口部分应在8月1日前准备到位。试点时间如需延长,总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试点的具体时间安排表如下:
时间工作内容7月5日前税务机关环境准备就绪(详见国税发〔2006〕85号文件)7月6日—7日开票单位环境准备就绪7月8日—9日开票单位培训7月6日—8日总局组织系统安装7月9日—10日税控盘发行、发票发售7月11日开票单位开始开具新版发票7月21日国税机关开始扫描认证新版发票(三)运行环境准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对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推行准备环境做出了要求。请各单位按照国税发〔2006〕85号文件要求,准备好系统试点运行环境,特别是系统运行所需的服务器。试点期间开票单位所用税控盘和传输盘由总局提供。
(四)票证准备
河南省、湖南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的有关要求,在7月10日前,准备好适量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并发售给参加试点的开票单位使用。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的税票准备工作。
旧版货运发票在非试点地区的使用时间暂延期一个月,即自2006年9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统一启用新版货运发票。
(五)发票使用管理要求
对于试点开票单位开具的带税控码的新版货运发票,在参加试点的三个省(市)进行抵扣时,参加试点省(市)内的国家税务局需使用部署的后台税控系统认证功能进行扫描认证,认证不通过的发票,不予抵扣增值税。带税控码的新版货运发票在其他省份抵扣时,暂沿用原增值税货运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旧版货运发票的抵扣管理仍沿用原增值税货运发票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