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专家咨询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第1、2天每人每天500-800元

第3天以后,每人每天300-400元

通讯咨询

每个项目或课题每人60-100元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第1、2天每人每天300-500元

第3天以后,每人每天200-300元

通讯咨询

每个项目或课题每人40-80元

(四) 劳务费是指专项组织管理工作中支付给临时聘用且没有工资性(包括退休工资)收入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五)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监理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审计、立项评审、招投标、项目监理等相关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宣传费等费用。
(七) 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小型设备购置。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予开支,确有需要的,应单独报批。
(八)其他费用是指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与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一条 管理费要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核定的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申报程序逐级报批。

第十三条 管理费应当按规定纳入相应使用单位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理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对无预算、超预算、不符合开支范围和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列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的三部门管理费,使用前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三部门同意后执行;日常管理由科技部负责并纳入科技部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管理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部门决算管理要求,据实编制管理费决算。
当年未使用完的管理费,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管理费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管理费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日常管理,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高效地使用。管理费不得用于弥补相应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

第十七条 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管理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管理费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