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8〕11号 2008-0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即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补“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