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附件废止]

 国税发[2005]179号            2005-11-01  

国税函[2006]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附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本法规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自2017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doc 文件 ),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doc 文件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doc 文件 

    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附件废止]

    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点击右键下载)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