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服务赞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8号                                                   2007.3.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成功举办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经研究,现对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提供现金等价物形式的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源讯(北京)公司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价值为8251万美元服务赞助支出,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对欧米茄(瑞士)公司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价值为5311万美元服务赞助支出,如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规定不构成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则不涉及税前扣除问题;如构成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如对其采用核定利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服务赞助支出可直接在据以核定征税的收入额中减除。

  三、对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奥组委无偿提供的赞助服务,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除了服务赞助外,向北京奥组委收取的其他服务收入,应按中国税法及协定规定缴纳相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