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620号 2006-06-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为适应葡萄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