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2011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1]67号                      2011.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92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横向联网推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横向联网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国自2007年正式推行横向联网以来,已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全国所有省份基本都推行了横向联网,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采用了电子缴税方式,如河北省国税、北京市国税电子缴税业务占比达到了90%以上。但也应当看到,横向联网还存在各地进展不平衡、市县及纳税人覆盖范围不广、业务种类不完整、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要从促进我国政府信息化发展、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行政效能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横向联网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横向联网作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一种有效手段,把横向联网作为提高税收收入征缴运行效率、效益和透明度以及实现税款信息在部门间共享的一项有力保障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加大推进力度,建立健全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推进横向联网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2011年横向联网推广工作任务
  2011年横向联网推广工作任务是:各地要积极扩大市、县横向联网上线范围,争取今年年底前实现本辖区全面覆盖,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电子缴税业务量。使用自行开发系统实现横向联网的地方,要按照财库〔2007〕4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完成向全国统一的横向联网业务流程和接口标准转换工作。完善横向联网系统,实现退税(含出口退税)、更正、免抵调等业务电子化管理,切实做好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解决商业银行办理电子缴税业务手续费问题,做好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经费保障工作。积极推进建立财税部门信息交换统一框架。

  三、组织落实好2011年横向联网推广计划
  (一)2011年横向联网推广计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2011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计划》(见附件),安排三批进行测试上线,第一批时间为4月20日—6月27日,第二批时间为6月20日—8月29日,第三批时间为9月8日—11月28日,请各地按此计划做好有关工作。
  (二)各地在扩大市、县上线范围时,应按照2011年推广计划时间安排,根据需要对新增上线地区进行联调测试,通过后直接上线运行。
  (三)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工作,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联网财政收入接口参考规范〉的通知》(财库〔2008〕9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基础工作。要做好设备配置、网络联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预案。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横向联网系统业务需求书和技术方案要求,编写联调测试业务案例,及时排除测试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测试后,方可组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