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科技部和财政部报告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上缴情况,财政部、科技部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上缴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