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解释气瓶分类问题的复函》   

标委高新[2005]11号          2005.7

总局特种设备监察局:
  你局《关于请求解释气瓶有关问题的函》(质检特函[2005]28号)收悉。经与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统计局沟通,现就气瓶的归类问题答复如下:

  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注释》中明确规定:
  3432 金属压力容器制造
  指用于存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其他具有一定压力的液体物质的金属容器(不论其是否配有顶盖、塞子,或衬有除铁、钢、铝以外的材料)的制造。

  包括:
  -氧气瓶、液化气瓶等类似金属容器;
  -容积超过300升的金属制箱、罐、槽、桶及类似容器。
  不包括:
  -包装用金属斗、筒、罐、桶、盒等,列入3433(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用于上述用途,但随机械或热能设备的水箱、油罐及类似容器的制造随其附属的机械列入相关行业。

  以上意见供参考。

       质检特函[2005]33号关于气瓶押金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