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合作到期日在2012年12月31日之后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自向财政部提交转制申请书之日起,比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本土化转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之前,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持续经营,其业务开展及其他合法权益应予维护。
附件:
1.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请书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3.合伙人承诺函
4.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5.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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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