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相关法规——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中国税务》2013年第3期,其中有篇总局所得税司的文章《纳税人不可不知的所得税新政》:筹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仍需合并至同类费用处理,而不是之前理解的按筹办费标准摊销: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摊销的筹办费中业务招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加上当年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作为该年度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照《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政策解读——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方法 <赵国庆>

如何进行筹建期开办费的财税处理和纳税申报?<彭怀文>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话题——如何理解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 <吴 伟>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 <总 局>    
注重实质、总体中性的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学习体会 <徐 贺>